火灾事故发生后,通常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与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作出直接认定不同,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描述起火地点、受损物资、人员伤亡情况等,但不明确认定事故责任主体,亦不划分事故责任比例,而且对起火原因的描述多采用排除法,缺乏对起火直接原因的认定和倾向性意见,导致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给法院查明事实以及判定责任归属带来困难。
2015年11月7日零时55分许,被告陈某租赁经营的“闪8奶茶店”起火燃烧到原告米某经营的内衣店,造成原告财产受损,经安陆市价格认定分局价格认定意见书认定为经济损失128200元。安陆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经现场调查,此次火灾事故是由奶茶店灯箱电线处起火后燃烧到隔壁内衣店,此次火灾排除吸烟引发火灾、排除自然、排除小孩玩火及放火,不排除电器线路短路引起火灾,不排除雷击起火。原告据此认为火灾系被告灯箱起火而引发,被告则认为火灾系雷击所致,系不可抗力,应予以免责。
安陆法院审理后认为,确定起火的原因是电器线路短路引起火灾或雷击起火所致是本案认定侵权责任的关键,即,是电器线路短路还是雷击能够高度盖然引起火灾事故这一事实。依照一般常识和自然法则,恶劣天气引起的雷击通常在高大建筑物未设置避雷设施状态下可能遭受雷击的可能性较大,相对于低矮的建筑物一般遭受雷击的可能性较小;同时,被告未举证抗辩是雷击引起灯箱电线处起火非电器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的相应证据;另,即使是雷击造成线路起火,也是被告平时维护使用灯箱线路不当导致电线线路容易受雷击的成分因素较大所致,因此,认定被告经营的奶茶店灯箱电线处电器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要大于雷击起火的可能性,亦即,奶茶店灯箱电线处电器线路短路高度盖然了引起本案火灾事故的客观事实。故,被告经营奶茶店灯箱电线处因电器线路短路导致的起火这一原因条件,后燃烧到原告经营的内衣店并致原告财产遭受损害的结果发生,两者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米某经济损失128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