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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法院执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案

时间: 2016-09-24 08:57 点击量: 441

9月22日,安陆法院到某市场服务站执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案。整个执行活动全程录像,安陆司法局公证处现场见证。


2012年3月2日,原告某市场服务站将位于安陆市某市场北门大楼二楼大厅房屋出租给被告叶某经营游戏机室,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2年元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15000元整,签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一年期满后,原、被告双方未续签房屋租赁合同,但双方仍按原合同执行,2013年度的租金被告已支付。被告经营至2014年,后将租赁房屋上锁不辞而别。


   2016年8月11日安陆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某市场服务站与被告叶某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叶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搬出所租赁房屋,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30000元。8月26日,原告某市场服务站向安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该院依法立案执行,向叶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支付房屋租金30000元,迁出所承租安陆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房屋。到期后,叶某没有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强制其搬出所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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