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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法院李店法庭坚持群众路线办好案

时间: 2013-10-16 16:04 点击量: 525

   


安陆法院李店法庭坚持群众路线办好案



“坚持到群众中办案,即可拉近法官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又能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 安陆法院李店法庭庭长陈凌君深有体触地说。今年1-10月,该庭受理案件273件,审结257件,其中调解撤诉240件,判决17件,调撤率90.3%,这是该庭坚持群众路线办案取得的效果。


原告刘某、段某与被告安陆南城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法庭为妥善解决矛盾,又想到目前又是秋播的关键时节,该庭干警变“坐堂办案”为实地办案,积极发挥巡回法庭的职能,能动司法。该庭通过走访了这了解到案件实际上另有隐情: 原告刘某祖居安陆市南城办事处某村二组,1993年10月刘某与丈夫段某(孝感市毛城镇人)结婚。婚后,刘某、段某的户口一直在安陆市南城办事处某村没有迁出。但二原告一直在安陆市南城办事处某村居住生活,也没有承包土地。2011年至2012年安陆市南城办事处某村两次被征用土地689.75亩,土地补偿费共计12415500元,二原告没有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而诉讼来院,诉求被告安陆南城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二原告土地征用补偿费共计135402元。


土地补偿费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是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前提。如何判断和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结合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生活保障和就业渠道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户口仅仅是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否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才是关键。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是村民。


也就是说,仅仅是户口在某个村子,只能说明是某村村民,还不能当然的认定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1993年出嫁后,就一直在安陆市南城办事处某村居住生活,在某村没有承包土地,现户口虽仍挂在安陆市南城办事处某村,但并未与某村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上的联系,生活保障和就业渠道也非依赖于某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从出嫁后丧失。经法庭三番五次地释法明理,原告刘某、段某最终心服口服地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