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法院执行局
今年以来,我们安陆法院全面贯彻上级法院多次视频会议以及专题会议精神,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结合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胆创新,攻坚克难,树立强制性理念,做好对抗拒执行者依法打击的强制文章,推动追究“拒执罪”工作,在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树立强制性理念,明确拒执罪的内涵和外延。
长期以来,人们对执行理念存在误区,没有认识到强制性才是执行工作的本质特征,过分强调追求公法秩序的稳定,从而在执行过程中重说服教育轻强制执行,承办案件往往以劝说、开导、宣传等工作为主,强制措施则成为不得已时的最后手段,使依法执行变成了简单的重复讨债,导致案难结事难了。为此,我们开展了“强制执行的本质特征是什么?”“拒执罪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的大讨论,从端正认识入手,使全体执行干警树立强制性理念,明确了“拒执罪”的内涵和外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我们的执行工作实践,我们报经院审委会讨论同意后明确将下列六大类行为纳入“拒执罪”的处罚范畴:一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是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是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是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隐匿常住地址和联系方式、下落不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六是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案件两年以上未能执结的。
二、不放过点滴线索,注重在执行环节锁定和保全证据。
打击拒执行为,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重在证据。而证据材料的取得,对于尚不具备侦查权的执行干警而言,是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而且证据的获取机会,有时是稍纵即逝。为此,我们对于新收案件,趁着银行保留记录的期限未过,趁着动产处理的蛛丝马迹尚在,统一采取“五查”的做法,即:一查车辆情况、二查工商信息、三查有无房产、四查银行存款、五查其他财产线索。尤其在查询动产上,采取查询诉讼期间存款账目流水、查询动产流向、不定期地反复查询等多种手段,充分运用手头现有的司法记录仪、相机、手机等录音录像功能,不放过点滴线索,既可能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又可以对纳入“拒执罪”处罚范畴的行为及时、方便、有效地锁定和保全证据,从而为下一步启动追究“拒执罪”程序在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时便于采信和立案创造必要条件。
三、多请示多沟通,争取政法委协调和公、检支持。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构成“拒执罪”的情形规定不详细,操作性不强,公、检、法很难在认识上达到统一,以致于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定罪等刑事追诉环节存在程序繁琐、衔接不够等问题,这在客观上造成一些典型的拒执行为不能立案、批捕和起诉。这是毋容置疑的现实。为此,我们对于拟定的追究对象,多次请示,专题汇报,积极争取政法委出面协调,牵头召开案情分析会。同时,我们还积极沟通联系公安局、检察院,畅通侦、诉、审环节,对逃避执行的“老赖”坚决予以惩打并举多种手段,保证追究“拒执罪”案件及时发挥打击作用。如,被执行人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标的额10万余元,其家庭原本开着一家小型超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陈某某为了逃避执行,先是外出躲避,后来在法院公告下达限期执行通知书之后,干脆将超市货物紧急处理,转移了财产,执行干警发现情况后立即予以拍照取证。该案在启动“拒执罪”程序后,在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陈某某及其家人被迫迅速履行了义务并最终获得了不予起诉的从轻处理。凡是拟定追究“拒执罪”的案件,我们都是在取得初步证据后向政法委做专题汇报,并根据案情呈送书面请示,请求政法委主持召开公检法碰头会,争取公检法之间良性互动,及时启动刑事追究程序。我们注意到,追究“拒执罪”程序一旦启动,即使最终没有判刑,也往往使执行案件得以“柳暗花明”,迅速了结。
四、创造条件,构建追究拒执的联动威慑机制。
“拒执罪”的立法意图,就是为了有效遏制情节严重的拒执行为,彰显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为此,我们积极创造条件,构建联动威慑机制,助推刑事追究工作。目前,一是已经起草公检法三家联合行文的关于追究“拒执罪”的征求意见稿,寻求从政策层面统一标准、统一步调、统一尺度。二是对涉及长期躲避债务外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我们已经和公安机关形成联动威慑机制,通过公安机关的网上定位查询系统,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截止7月份,通过公安机关查询被执行人信息10起,向公安局发出限制被执行人周某出境通知书1份,移送公安局、检察院立案追究“拒执罪”2人。通过公安机关的配合,外出执行4起,执结案件3件,标的59.27万元。如艾某某与涂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涂某某长期躲避在外,逃避执行。欲按“拒执罪”予以追究,多次查询存款未获得线索,因而没有取得关键性证据,难以定性。而单靠法院寻找其下落,却又是难上加难。2014年3月,我们通过公安机关的网上定位查询系统,追查到涂某某的下落,并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迅速奔赴涂某某躲避的浙江省苍南县将其拘传回本地予以拘留,执结了这起因为被执行人逃避致使申请人赴省进京闹访缠执五年之久的积案。
通过一系列的努力,我院从对强制理念的认识,到“拒执罪”内涵和外延的明确,再从执行环节锁定证据的做法到公检法联动威慑机制的构建与探索,为我院执行工作在困难中崛起、在创新中提高、在强制中奋进打开了新的局面。但对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对照人民群众的期盼,同时与各兄弟法院相比,我院执行工作仍有差距。但我们坚信,有上级法院的坚强领导和兄弟法院的相互帮助,我们的执行工作一定会有新的突破。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