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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法院巡店法庭庭前调解共同饮酒侵权案

时间: 2013-06-19 12:45 点击量: 501

   安陆市巡店镇巡店街陈某经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2013年4月19日上午,陈某将刚购买了农药的八里村周某留下吃早餐,还邀请了张某、吴某等陪同,席间共同饮了酒。早餐后,周某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撞上公路边大树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安陆市公安部门鉴定,周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10mg∕100ml,属重度醉酒。6月8日,周某的亲属向巡店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主人陈某和陪同的张某、吴某等四人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9260元。

 巡店法庭受案后,了解到被告根本不清楚赔偿的法律依据更不能接受赔偿这一事实,法庭袁庭长高度重视这一特殊侵权案件,决定组织原、被告双方及其所在的基层组织代表通过宣传法律进行庭前调解。几经周折,6月13日下午,庭前调解在巡店镇八里村委会进行。袁庭长耐心细致地向原被告双方及参加的代表及其他群众阐述了三点:一,作为正常人,应当合理预见到酒后就会有不安全性、造成损害的可能,应当提醒、劝阻共同饮酒人少喝酒,对喝酒过量的人要尽到照顾义务。特别是主人,更应有注意保证客人在喝酒过程中和酒后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义务,应当及时提醒、劝告不要饮酒过量,酒后也要阻止饮酒的客人从事驾驶、高度危险作业等不安全性的行为。如果共饮者故意、恶意让受害者喝酒,就是主观故意,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仅是因疏忽而没有预见的责任,是一种过失的主观状态,应承担次要责任。二,受害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应当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仍酒后驾驶摩托车造成事故,若共饮者不是故意、恶意让其喝酒,其应对自己的损害负主要责任。三,本案事故的发生应当是双方都不愿意的,但事故发生了,双方只能面对现实,从法律、人情、道德的角度出发,以互谅互让的高姿态,早日化解矛盾,对当事人双方,对社会的和谐都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宣传法律,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赔偿数额双方协商后再确定。巡店法庭这次庭前调解活动受到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董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