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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巡视护河安 联动治砂筑屏障
——安陆法院参与河道采砂联合执法行动

来源: 行政庭 时间: 2025-04-30 08:42 点击量: 97

为强化河道生态司法保护,筑牢汛期安全防线,4月29日上午,安陆市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全市“2025-联动2号”河道采砂专项治理行动部署,与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共同开展排查采砂河道安全隐患工作,为打造辖区内美丽河湖、幸福河湖提供司法保障。

行动中,法院干警联合执法人员通过实地勘察,先后对河道非法采砂易发点位及砂厂运营情况进行了详细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采砂、破坏河道生态、扬尘污染等问题,确保防汛安全与生态保护双落实。

此次河道采砂治理行动,是安陆法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生动实践。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砂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违法势头,对维护河道生态平衡、保障行洪安全起到了关键作用,为河道健康可持续发展筑牢了防线。

下一步,安陆法院将持续深化“河湖长+法院院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与各部门协作,健全线索移送、案件会商、联合督办等制度,对涉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以“司法+行政”协同治理模式,推动河道生态环境持续向好,为安陆河湖安澜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

河砂属于不可再生资源,非法采砂行为不仅会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还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甚至引发安全生产隐患,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在此提醒各组织、个人,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切勿触碰生态红线,逾越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三条 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