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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法院行政审判团队驳回一起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时间: 2016-10-17 08:49 点击量: 460


日前,安陆法院行政审判团队依法判决驳回一例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2015年7月6日,周某在刘某手中借款30万元,当日,刘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安陆太白支行转款30万元给周某,2015年7月6日至2016年2月4日,周某先后还款69.40万元。2016年4月23日,周某在自己车上向刘某出具了壹佰万元的借据。今年5月12日,周某认为刘某强迫其出具欠条,并将其挟持到安陆市白兆山索要100万元欠款为由,向安陆市公安局报案。

法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刘某和被告周某借贷实际发生的时间为2015年7月6日,原告刘某向法院提供被告周某出具的100万元借条,但未能提供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通过本案的实际,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交付的时间、地点和借条的形成过程,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从而可以判断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遂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