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 李波林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是湖北宜昌市一个基层法院,年均受案7000余件,法官年人均结案数87.26件。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办案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法官加班属正常,不加班反而不正常。2010年《人民调解法》出台后,该院结合辖区特点,以诉前调解室为示范中心,推出“三型”诉调对接机制,有效借助非诉调解力量增强矛盾化解合力。相关经验作法在《人民法院报》头版推广。“三型”诉调对接机制既对辖区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型、依托工会职能优势的委托型、对交警、卫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的联合型。下面是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作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一、伍家岗法院诉调对接的基本作法
(一)搭建“三型”诉调对接的组织平台
1、回应群众诉讼要求,建立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型诉调对接机制。一是设立诉前调解工作室。2010年3月该院与区司法局联合在立案大厅设立诉前调解工作室,设专职人民调解员1名,书记员1名(区司法局委派),同时设人民调解指导员1名(由法院立案庭审判人员兼任)。该室主要职能: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诉前以调解方式处理的纠纷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根据申请制作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法律效力的,负责移送立案,由速裁调解庭按确认或不予确认程序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目前,诉前调解室已成为该院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示范中心,具有方便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方便人民法院就近进行业务指导、树立人民调解工作权威、经济快捷等特点。
诉前调解办公室办理诉前调解案件,若3天内不能达成协议,则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立案;对经诉前调解成功的纠纷,调解员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书,并依据当事人申请,由立案庭快速办理立案手续,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司法确认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不予确认决定书。
二是以“四办一乡”诉调对接指导联系点为依托,形成了指导员、调解员、联络员三支队伍纵向互动的工作格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非诉讼调解工作联系点实施方案》。聘请社区(村)委会调解委员会主任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司法确认联络员”,并颁发聘书,明确其主要任务是接受法院的调解工作指导,负责其所在的社区(村)委会的民事纠纷诉前调解、帮助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及其他矛盾纠纷排查、执行案件说服教育、信访案件息诉协调等工作。按一个联系点一个牌子、一张流程图、三名指导员的布局,在全区四办一乡的五个工作联系点,加挂“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联系点”牌子;上强公示《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流程图》;每个联系点明确3名法官为调解指导员,公布指导员照片、姓名、职务,对联系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工作帮助。
2、针对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建立以借助社会各界力量化解矛盾纠纷的联动型诉调对接机制。一是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等多发性矛盾,在公安交警、医疗卫生、劳动人事等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了调解工作联系点,加强纠纷调解工作信息沟通和调解纠纷力量的整合,形成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联动格局,有效增强了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二是针对自身现有审判力量薄弱的情况,制定并认真落实了《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庭实施意见》,结合案件特点,及时借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陪审员等社会骨干力量,变单一的法院调解为院外社会骨干力量配合调解。
3、关注农民工待遇热点问题,落实以争取工会支持为主的委托型诉调对接机制。针对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问题,建立了委托工会调解工作联系点。与区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工会参与调解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工作的通知》,充分利用工会是职工之家的温馨环境优势,对劳动争议案件建立了适时委托区总工会调解的机制,对诉讼到法院、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或标的额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之后,委托给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处理,以及时有效的化解劳资矛盾,节省诉讼成本。
4、设立速裁调解庭。设置专门速裁庭,配备审判员2名、书记员2名。该庭主要职能:审理适合以速裁、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适合公式催告程序以及小额速裁试点范围明确的案件等。
(二)强化“三型”诉调对接细节
坚持以法院主导为前提,明确工作职责,实现诉讼系统与非诉讼系统全方位对接。一是加强业务指导,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工作。二是实行案前案中案后对接,将“顺情、顺理、顺法”的调解原则贯穿于诉调对接始终,实行立案调,送达调、答辩调、听证调、庭中调、庭外调等“一揽子”调解。承办法官在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调解或审理终结后,及时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人民调解员,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强化可诉案件的预防。对一些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即使案件调解不成,承办法官也要在判决之后与当事人所在地的调解组织保持联系,继续关注、了解事情的发展变化,如发现有和解可能,可委托或会同调解组织及时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
(三)“三型”诉调对接工作程序
一是规范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程序。规定经非诉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联络员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知识,正确引导当事人起诉。
二是规范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对接程序。对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患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经交警部门、卫生医患调处部门、工会和人事劳动争议部门处理后,由诉前调解室进行先期调解,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的,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视案情依法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三是设立诉前劝导调解程序。对未经诉调对接联系点调解员调解,当事人直接到法院立案,但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实行暂缓立案制度,建议当事人先到诉前调解室进行免费调解,对其中诉讼标的较少的的纠纷,向当事人发放《诉讼程序选择确认书》,引导当事人选择“小额速裁”程序。所有非诉调解在三日内调解不成的,由调解员告知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庭起诉,若经非诉调解达成协议且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则在联络员的帮助下,按规定向该院速裁调解庭申请进入司法确认程序。
四是对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速裁调解庭专门进行司法确认。
五是对具有债权内容,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协议书,若债务人不自动履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则依法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或者依法发布支付令。
六是把调解协议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起诉到法院,只要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法院即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四)构建“三型”诉调对接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诉调对接常态化联系制度。按一册、一帐、一会的要求,加强工作联系。“一册”即编制联系手册,将联系点人民调解组织的负责人以及人民调解员的名单、联系方式登记,连同相关法律法规,发放到每一名审判员和司法调解联络员手中,确保联系畅通。“一帐”即诉调对接工作台帐。凡是经过人民调解程序的案件均需要手续齐备,材料规范,结案后及时装卷、入档。“一会”即要求调解指导员,每季度与联系点的联络员召开一次工作联系会议,对诉调对接工作中的难点、疑点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同时,及时向诉调对接联系点通报民事审判工作情况,各联系点联络员要及时向法院通报本地、本部门民事纠纷排查情况。
二是建立非诉调解业务培训指导制度。采取以会代训、专题讲座培训、组织调解协议点评、邀请联络员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对联络员进行集中培训。工作中通过法律问题答疑、上门协助调处、诉讼风险预测、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提供能动的司法服务。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邀请联络员参与案件庭审前或诉讼中的一些辅助性工作,有针对性进行指导。
三是建立工作责任制度。立案庭对诉调对接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工作协调、数据统计、情况分析等工作;审判管理办公室对诉调对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诉调对接工作质效评估、绩效通报、质量评查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司法确认书的权威性与公信度。
二、对我院立案信访工作和诉调对接工作的几点思考
通过学习伍家岗区法院诉调对接的作法,针对我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及诉讼对接工作现状,特提以下建议:
(一)建立规范的立案庭。1、增设立案窗口(分刑事立案窗口、民事立案窗口、执行立案窗口)方便当事人立案。2、设立当事人休息室、当事人书写台等,尽量为当事人提供方便。3、立案大厅设立导诉台,选配1至2名业务技能强的法官在立案大厅对来院当事人进行导诉,有序分流各类当事人。
(二)设立诉前调解室,成立诉前调解工作专班,尽量引导当事人立案前进行调解消化矛盾,调解成功后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进行司法确认。
(三)与各级调解机构建立联动调解机制。建议与辖区人民调解组织、村民委员会、派出所、交警队、工会、女联、医疗卫生、劳动部门设立联系卡片,做到矛盾调处信息共享。对调解成功案件劝导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让调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四)对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定期进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矛盾化解技能,让矛盾消化在基层。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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