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3日,当身患癌症且双眼失明的申请执行人何志浩,拿到法院执行回的兑现款56000元时,激动地说:“十四年了,我上访是为了解决问题,在患癌症并双眼失明后,我以为在有生之年我的案件执行不了的,哪想到会有今天啊!谢谢法院!谢谢法官!”并将“执法严明,办案公正”的锦旗交到雷公法庭庭长手中。
1998年12月29日,安陆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何志浩诉安陆市少年儿童体校欠款纠纷一案,1999年4月29日经调解,被告安陆市少年儿童体校承认欠原告何志浩本金29500元利息35400元,并定于当年8月30日付清欠款63900元。(1999)安民初字第272号调解书生效后,何志浩于1999年9月1日申请执行。2001年由王义贞法庭立案进行执行,因儿童体校无财产可供执行,加之其法人杨某系副科级干部同时在执行期间系安陆市政协委员。在采取措施进行执行时,在向院党组汇报后,分别向安陆市政协、政法委进行了汇报,其回复不同意对儿童体校法人杨某进行拘留。2001年7月26日,安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90号提案的答复。答复中称市政府已先后拨款35万元用于体校的房屋拆迁补偿,并要求文体局做好儿童体校的建设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后此笔拨款未用于偿还债务。2002年5月10日安陆市人民法院作出1919号裁定书,中止该案的执行。2009年1月30日再次作出裁定书终结本院(1999)安民初字第27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案因儿童体校法人的变更,当时在任的相关人员均已离开体校,加之时间较长,体校的资产已经变卖。儿童体校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上级市文体局对其债务以不清楚为由不予支付。同时,申请执行人何志浩患癌症已经导致眼睛失明,要求法院进行执行,并多次采取了上访的方式。
由于该执行案件系王义贞法庭撤并时遗留案件,现雷公法庭四名干警对该案都不清楚,且该案涉及到对市正局级单位(市文体局)的执行和对副科级干部(儿童体校负责人为副科级)的执行,需要及时与市政府、市政法委等部门进行汇报,在面对申请执行人何志浩眼睛失明的并扬言在十八大召开之前走极端情形下,雷公人民法庭在庭长涂军的带领下,顶住压力,组织专班并亲自挂帅,将该案做为2012年人民法庭执行年的督办案件进行执行。法庭将14年间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并向原来的承办人及申请人了解情况后,及时制定执行方案。在多次向执行局、院党组进行汇报后,法庭先后四次到文体局,向相关领导进行汇报,并多次到儿童体校进行询问。同时将相关案件进展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为了深入了解14年前的情形,法庭几经周折,找到当时的儿童体校会计。通过翻阅当时的财务记录,发现该借款已经由时任校长的杨某入账并报账后,法庭及时与市文体局进行核实。在核实情况后,法庭及时向相关领导进行汇报,并积极查找杨国友本人及其工资财产。并将其存款进行冻结。在分别做通杨某亲属和申请执行人何志浩的工作后,法庭及时组织进行执行和解。该案最终以杨国友一次性支付何志浩借款本金及利息56000元后,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