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上午,一起因同伴代签赔偿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在安陆法院受理后的第二天,承办法官即组织调解并达成了协议,陈某、李某当场赔偿夏某各项损失45000元,案结事了,双方非常满意。
2016年7月29日,安陆市烟店镇万桥村夏某受安陆市南城办事处陈沟村陈某、李某雇请,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明珠项目部拆卸凉棚,夏某在拆卸过程中从房顶摔下受伤至右前臂桡骨中段粉粹性骨折,被送往东方市东方红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为获取医疗费及时治疗,与夏某一起务工的同伴张某与雇主陈某、李某签订了协议,领取了28000元医疗费,协议约定其他责任由夏某自行负担。夏某出院后,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夏某因向陈某、李某索赔未果,诉至安陆法院,请求确认代签协议无效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1763.91元。
安陆法院民商事三审判团队陈海国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向陈某、李某释法明理,对涉及协议的效力、赔偿的标准及责任的承担等相关法律规定向陈某、李某逐条释明,耐心讲解,并认定陈某、李某应承担夏某受伤的各项损失,陈某、李某心服口服,遂达成了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