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蔡家大湾胡某和武汉市新洲区徐谷镇周垸村张青湾李某,到安陆法院民商事第三审判三团队分别领到了8.2万和5.8万元赔偿款。该团队为外地农民工维权的做法,得到了当事人的点赞。
2015年6月,原告胡某和李某被告在安陆某机厂工地从事钢构焊接工作时,原告胡某在该工地校正钢柱时从3米高的钢柱上掉落在地上摔伤,被送往安陆市普爱医院住院治疗22天,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原告李某在卸载钢柱和钢梁过程中绳索不慎脱落,被滚落的钢柱砸伤,随后被送往湖北省荆门市中医院住院治疗45天,用去医疗费15万余元。两原告均被鉴定为10级伤残。后因两原告找被告赔偿未果故而形成诉讼。
2016年7月上旬,法官在案件送达过程中了解到被告某厂对此事毫不知情,也不认识两原告,虽然出事工地是被告经营的,但是被告是跟武汉的王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将工程承包给王某施工。经向两原告询问,两原告承认是受老乡的介绍在被告工地做事,工资均是王某每月发放。经过多方打听,法官在武汉东西湖一小区找到了包工头王某。王某听说了法官的来意,情绪非常激动,因为出了安全事故,知道要赔偿,但是家庭非常困难,家中有个残疾的儿子,刚做完手术用去30多万元的医药费,为此把房子都卖了,现在租住在小区的地下车库,表示没有能力赔付。法官一边做包工头王某的工作,向他宣传法律政策,告诉他在已完工的情况下还可与某厂结算得到工程款。
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厂提出抗辩,两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应由王某承担两原告的赔偿。被告王某抗辩,该工程的受益方是某厂,应由某厂承担。
为了保护两外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从包工头王某抵触、悲观、消极;某厂排斥、推诿、到后来经过法官多次电话沟通,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厂很快兑现了赔偿款,原告、被告、包工头都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