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陆法院行政审判团队依法对原告熊某请求法院撤销安陆城乡规划局限期拆除通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目前该电梯已被拆除。
2014年6月,原告熊某向被告安陆市某局书面申请,要求在本市某小区医药公司旁边安装货运电梯,并事先征得电梯所在邻里的同意。2014年8月7日原告在获得了安陆市城建执法大队的批复,并且安陆市规划监察大队也在申请书上批示认可后,原告才开始施工。但安陆市城乡规划局并没有批准建设,且于2014年8月10日下达限期拆除通告,原告认为安陆城乡规划局的行政行为明显违法,请求法院撤销安陆市城乡规划局限期拆除通告,城乡规划局准予原告安装货运电梯。
法院认为,本案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是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行为属可诉的行政行为,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向原告告知了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原告对该行政处罚没有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理,安陆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法院撤销安陆市城乡规划局限期拆除通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