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城市杨河镇聂程村陈某在某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的行政行为,被安陆法院依法撤销。 2003年4月11日,第三人陈某某持原告陈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原告陈某的名义和孙某到被告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某民政局在没有严格审查两名申请人身份资料和第三人陈某某没有出示身份证的情况下,为第三人陈某某和孙某以陈某的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
法院认为,该婚姻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原告陈某申请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的理由成立,遂撤销了某民政局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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