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安陆法院行政审判团队依法开庭审理了原告某置业有限公司状告被告某局土地协议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13年7月26日,原告通过公开拍卖竞价,以1230万元竞得安陆市P(2012)30号地块,随即与被告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1230万元后,因被告与相关工作专班工作对接不到位,致出让宗地与出让红线图不符等原因,被告方根本无法向原告方交付占用,同时造成土地证办理困难。
原告方认为,被告出让规划红线图之外的土地,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其虽在30月后予以变更,但亦应依法确认违法。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已构成双方合同约定的延迟交付行为;其延迟交付行为,也极大的影响了楼盘的销售,给原告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方诉求追究被告方违约责任。被告方出庭并当庭进行了辩论。该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