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当原告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邵某领到在安陆法院民商事第二审判团队领到调解书,感激之情溢于言表:“没想到我一个荆门人,在安陆法院调解了合同。”
2015年9月16日,原告邵某与被告张某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华仔土鸡店的鹅酱料、鱼酱料、鸡酱料的烹饪技术及酱料配方和驴肉的制作方法转让给原告,原告一次性支付转让金8万元;被告将酱料配方书面交给原告,由原告自行配比调试,并派人到被告店面学习,学会为止。原告依协议约定,已经于签订合同的当日向被告支付了转让款8万元,被告收到转让款后至今未提供相关配方及技术。故原告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邵某与张某合同纠纷,是从佛山法院移送到该院民商事第二审判团队,主审法官经多次做工作,双方达成解除原告邵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协议书》;原告邵某确认被告张某已经全面履行了2015年9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义务;被告张某自愿于2017年 5月16日以前退还原告邵某现金20000元,原告邵某表示同意;双方一致同意被告张某将2万元现金打到原告邵某指定的账户的调解协议,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