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安陆市李店镇七汪村农民段大高领到43600元赔偿后,逢人就说:“那晓得我没出门,没跑一步冤枉路,没用一分冤枉钱,法庭在我家门口开庭就圆解决了我的纠纷,法庭真是为老百姓办实事啊!”安陆市法院烟店法庭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把庭审开在田间地头,开进农家小院,既方便了群众进行诉讼,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又为群众进行了普法教育,拉近了法官与群众间的距离。今年来,该庭巡回审判31次,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
2013年8月24日8时40分,被告徐某驾驶鄂KX5018号出租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安陆市李店镇七汪村村委会门前路段时,因措施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前方已上公路对向行驶的原告段大高驾驶的正三轮助力车相撞,造成原告段大高受伤,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经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段大高无责任。原告共用去医疗费16618.68元。经孝昌信威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原告段大高因交通事故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复查费1500元;其误工损失时间至定残前一日,护理时间60日。2013年12月18日,经安陆市价格认定分局对原告车辆损失鉴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为680元。被告徐某驾驶的鄂KX5018号出租车挂靠在安陆某公司经营。在安陆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4月23日至2014年4月22日。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8673.82元。2014年3月11日上午,原告段某诉被告徐某、安陆市某出租车分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在原告段某家门口开庭审理。经过一个小时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由安陆某保险公司赔偿段大高43600元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