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伐林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0年12月20日至23 日期间,被告人喻某某在未经他人许可,也未办理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安陆市孛畈镇陈河村“桃树洼”山场村民责任山上的栎树80株、马尾松35株,核立木蓄积为8.9795立方米,共获利1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喻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喻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愿意接受处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林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是社会的宝贵财富。近年来,安陆法院积极发挥刑事审判预防、惩治、教育、保护的作用,对于盗砍、滥伐等案件定罪处罚的同时,不断加大保护生态资源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及法律意识,共同打造宜居环境,共建和谐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