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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人民法院 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通报

时间: 2015-09-25 16:51 点击量: 1994

为有效遏制当前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安陆市人民法院开展了“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现将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年元月以来依法惩处拒执罪案例通报如下:

一、被告人申朝云拒执案(民事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拒执“情节严重”的情形:拒不报告财产情况)。

(一)基本案情:

安陆市人民法院依法于2014 年7 月10 日作出(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775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申朝云及万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货款225076元给尚世友,申朝云及万建军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安陆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9月3日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申朝云于2014年9月15日前偿还执行标的22.5076万元,并按规定须如实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但申朝云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如实财产情况,且将自己在银行的存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安陆法院以申朝云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1月14日,申朝云被抓获,2015年5月6日,安陆检察院向安陆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申朝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安陆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申朝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采取隐瞒、转移财产等手段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偿还债权人全部款项,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报告当前及前一年内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如实向法院报告,不得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同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进行补充报告。本案中,申朝云未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在有存款的条件下未用于履行法定义务,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被告人赵长香拒执案(民事案由:合伙协议纠纷;拒执“情节严重”的情形:转移隐藏财产)。

(一)基本案情:

安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依法作出(2012)鄂安陆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长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胡雪梅偿还6.2万元,第三人赵长波承担连带责任。赵长香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撤销该判决并发回重审。经重审,安陆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依法作出(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长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胡雪梅偿还6.2万元,第三人赵长波承担连带责任。赵长香再次提起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依法作出(2013)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13年12月20日生效后,安陆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依法向赵长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4年7月15日依法作出( 2014)鄂安陆民执字第000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赵长香位于安陆市水镇车站村的两套数控机床设备,由赵长香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一年。赵长香此后既拒不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还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予以处置。安陆法院以赵长香涉嫌非法处置、转移隐藏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构成拒执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安陆检察院向安陆法院提起公诉。安陆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赵长香非法处置、转移隐藏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罪。鉴于赵长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案侦查阶段已偿还了全部债务。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对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适用上述规定。在本案中被保全标的物是机器设备,法院采取就地扣押方式进行保全,赵长香明知涉案的机器设备已经被法院依法保全,仍予以处置、转移、隐藏,导致生效民事判决不能有效执行,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为其抗拒执行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三、被告人严汉强拒执案(民事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拒执“情节严重”的情形:逃避执行,下落不明,有能力而拒不执行)。

(一)基本案情:

安陆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依法作出(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2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严汉强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赔偿鲁义凡损失87433.27元。该判决于2013年12月30日生效后,安陆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了鲁义凡的执行申请,并依法向严汉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严汉强此后既拒不执行安陆市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也逾期不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多名证人证明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但严汉强予以躲避,下落不明。2015年4月初被公安机关查控、拘留,并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其间,严汉强与申请执行人鲁义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安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汉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严汉强现已履行生效民事判决,又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严汉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目前,许多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有的甚至在诉讼之前,不设法履行应尽义务,而是躲避执行,玩起失踪。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安陆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