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行业是近几年兴起的新兴产业,受市场经济调整。刘某与安陆市某快递有限公司因快递物品在快递流通环节中丢失引起的赔偿责任纠纷,经安陆法院审理后尘埃落定。近日,该院依法判决安陆市某快递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某赔偿7005.92元。
2015年8月26日,被告安陆市某快递有限公司职员董某,到原告刘某经营的安陆市德峰电子服务部门店上门领取快递物品(内有三星G9250和三星G7200手机各一部以及手机配件,总价值14011.84元),原告在快件运单上填写了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基本信息、地址和联系电话,但未填写内件品名一栏,此后,董某将快递物品交给被告某快递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的职员未检查确认包裹物品,就在快运单品名处填写“配件”,重量为0.74KG。上述物品未保价。原告刘某向安陆市迅达快递有限公司支付快件运费10元。后原、被告通过查询发现本案快递物品在孝感流通环节中不明原因丢失,被告孝感某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刘某赔偿了损失3000元,原告也明确放弃追究被告孝感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赔偿责任。现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安陆市某快递有限公司赔偿丢失的两部三星手机及手机配件合计11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是因快递物品在快递流通环节中丢失引起的赔偿责任纠纷。目前,我国快递行业主要有邮政普遍服务企业和民营快递服务企业,邮政普遍服务企业服务受邮政业扶持,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之外的快递业面对市场经济,受市场经济调整。本案中,被告安陆市某快递有限公司系经工商登记成立从事快递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依法进行的业务受市场经济调整,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案快递物品丢失赔偿责任问题应采用民事法律相关规定予以裁判,即采用合同法相应规定予以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