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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法院调解成功获称赞

时间: 2017-04-21 18:42 点击量: 308

3月29日,当原告安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法人徐某领到第一笔解除合同补偿款16万元后,高兴地说:“太感谢你们了,法官办案我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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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4日,原告安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陆市某镇政府签订《某镇乌龟咀水库水面养殖经营权出让合同书》,由原告承包乌龟咀水库。2005年7月8日,原被告又与李湾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由原告租赁李湾村部分土地。后双方解除合同,并于2011年12月17日原、被告达成《关于解除乌龟咀水库及李湾村土地租赁合同的协议》,双方约定解除以上两份合同,由被告补偿原告33万元整。但某镇政府一直未履行合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支付33万元补偿款及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民商事第三审判团队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多次深入现场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被告安陆市某镇政府支付原告安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补偿款32万元,定下2017年3月30日前给付16万元,8月1日前给付16万元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