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相邻关系大家都不陌生,俗话说“远亲不与近邻”,可见良好的相邻关系,对于我们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至关重要。早在罗马法时期,土地相邻关系作为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而为立法所确立。随着所有权的更迭,正当限制理念的确立,城市化及城市土地立体化利用进程的加速,相邻关系制度的规范作用日益显著。但为什么说相邻关系是目前我们没事审判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呢?一是相邻关系涉及到千家万户,与我们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二是近年来我们受理的相邻关系案件种类呈全方位扩展:从地上到地下、从水面到空中、从有形到无形、从无声到有声、从植物到动物等。这些类型呈现出新的特点,表现出鲜明的时代性。从我们李店法庭来说,相邻关系的案件从2004年的2件上升到2012年的10件,其它法庭对于审理相邻纠纷的案件也逐年成上升的趋势。笔者曾在信访局工作了3个月,有一半的上访案件也是相邻关系方面的,可以说相邻关系也是基层党委政府、基层民调组织处理较多的事情之一。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谈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的体会:
一、概念:
相邻关系亦称相邻权,是指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是法定权利,它实质上是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限制和扩张,其本身并没有超出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范围,它是一种物权,但不是独立的物权,只有所有权的内容。我们通常所说的用水、排水、通光、采风、日照、通行等都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
二、目前审判实践中基层法庭所涉及的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1、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成为相邻诉讼的主要类型。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居民的居住房屋从传统的独院式逐渐向住宅商品化发展。故相邻关系由原先的土地平面相邻关系转化为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立体式相邻关系。
2、通风、采光、通行、用水纠纷仍是相邻诉讼的热点。通风、采光、通行、用水纠纷是典型的传统相邻关系,但随着土地密集化的利用,现今的通风、采光、通行纠纷,与传统意义上的相邻关系已有不同,主要表现为影响面比以前广泛、程度轻重不一、涉案人数众多,多以群体诉讼的形式出现。
3、不可量物侵害纠纷在相邻诉讼中的开始出现。随着现代社会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关于不可量物侵害纠纷会越来越多。我国《物权法》第十九条首次规定了这一制度。不可量物主要是指烟雾、煤烟、灰尘、热气、煤气、噪音、放射性物质等没有一定的具体形态,但能被人感知或对人体产生影响的物质。如笔者所在的辖区陈店乡,就利用其水产优势,引进了大规模作业的养殖业,虽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但由于没有垃圾处理系统,该养殖基地排放的粪便就对居民的生活用水产生了影响,从而引起了周边几个村组居民的不满,从而会导致诉讼和群体上访的可能。
三、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纠纷的多发性。近年来相邻关系的案件上升的原因这一方面表明公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人们在行使不动产权利和处理相邻关系时存在大量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在有意无意间妨害了相邻方的权利,缺乏相互尊重、理解、沟 通、宽容。
2、纠纷类型多样性。随着人们对自身权益的日益关注和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日益提高,相邻关系的内容越来越丰富,该类纠纷的类型也呈现多样化,不仅包括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的相邻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宅基地的使用、相邻用水、排水、修建施工、防险、通风、采光等纠纷,还有相邻共用空间、空气污染、排污等涉及隐私、环保等方面的纠纷类型。
3、诉讼主体多元性。在诉讼主体方面,以往的相邻关系案件基本上是邻里个人之间的纠纷 。近年来对土地、空间等资源不断增长的需求与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突出,涉及村民小组、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的相邻纠纷诉讼逐渐增多,还出现了群体性诉讼。2011我庭审理的陈店乡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相邻用水纠纷 案件,位于九冲上游的2个村民小组和下游的5个村民小组就是因从山上引水用水问题发生纠纷而提起集体诉讼。
4、矛盾对抗的激烈性,调解难度大,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偏低。在农村,一棵小树、一条小路、甚至一堵矮墙就都有可能成为械斗的导火索。因为此类案件通常与房屋 、土地等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密切相关,具有永久性和排他性,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长远切身利益,故双方往往会为了寸土之争而互不相让。(如我庭2004年审理的李店镇长严村村民严斯伦,因房屋改造与其侄子严志刚发生矛盾,前者一定要将院墙北移20厘米,后者以死相拼,坚决不让,从而形成诉争。)有的案件属历史遗留问题,纠纷起因复杂且牵涉较广;有的案件当事人还存在双方或多方相互妨碍、相互侵权的情况,属双向型诉讼(即今天你告我、明天我告你),当事人抱有向对方施压报复或者寻找平衡的心理,往往顾面子、为争一口气而互不相让,调解难度较大,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以判决结案又很难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
6、诉讼标的额小,但处理难度大,且易引发“后遗症”。
这类案件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为主,如未能妥善化解双方的纠纷,会带来一连串的“后遗症”。作为邻里老街坊,能够“撕破 脸”提起诉讼表明双方的关系已经恶化,一方败诉的结果会导致双方日后磨擦不断、矛盾进一步升级, 严重的甚至引发故意伤害诱发“民转刑”案件。审判实践表明,农村的故意伤害案件就有相当一部分是 由于相邻纠纷未能得到有效化解矛盾激化后引发的。特别是群体诉讼案件,因争端牵涉到集体的共同利 益,双方矛盾对抗激烈,一旦冲突激化,不仅引发当事人的集体上诉上访,且有可能会导致群体争斗事,因此必须谨慎处理。
三、审理相邻纠纷案件的建议和对策:
1、正确把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相邻权的实质在于保障不动产相邻各方均能有效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实现不动产的最大效益,法官或者基层组织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从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为准绳,把握立法原意和社会价值取向,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寻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支点,协调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2、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要积极加强对相邻关系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许多村民根本不懂相邻关系是什么。因此基层法庭要经常做到送法下乡,选取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现场开庭、使群众了解和认识相邻权的性质及相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从而使他们既知道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又懂得尊重他人相邻权的义务,逐步建立以人为本、以和为贵、互助和谐的新型邻里关系,做到彼此尊重,忍让包容,减少和预防相邻纠纷案件的发生。
3、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大诉讼调解力度,积极化解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当事人大多是邻里熟人,具有调解的现实基础,法官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积极贯彻调解原则,讲究工作方法,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 纠纷,特别是对于群体性相邻纠纷案件,更要积极做好疏导工作,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避免矛盾激化上升为暴力事件。如诉讼到庭的案件在调解过程中要善于抓住纠纷源头,向村干部、周围群众调查了解纠纷的背景,弄清案件的全貌,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耐心地从法律、道德、伦理、亲情、乡情、 友情等角度想方设法作通双方思想工作,为当事人分析利害关系、权衡利弊得失,力求找出双方都能接 受的调解方案,促成纠纷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