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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安陆法院审结一起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来源: 刑庭 时间: 2022-01-13 10:08 点击量: 594

案例回顾:

周某(女)与王某(男)2011年10月结婚,周某属再婚,并带有一子。两人婚后生一男孩小王。后两人因感情不和,2015年10月离婚,此时,小王2岁,约定归父亲王某抚养。王某以索要抚养费为由多次纠缠周某、打砸周某的家,先后被行政拘留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王某多次为财产分割、孩子抚养问题与周某发生争执。2020年9月,经基层组织调解后,周某一次性支付了大额抚养费给王某。

王某由于个人生活不如意,而周某又找了新的男友,王某心中一直愤愤不平。2021年1月,王某因母亲去世,便将小王托付给周某照管,事后故意不接回孩子,为此再次与周某发生争执。2021年2月,周某自行将小王送至安陆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后离开。派出所遂通知王某来接孩子。王某心中愤恨,在接到通知的次日,到周某家中打砸财物,2021年9月被安陆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王某入狱,周某外出务工,并拒绝抚养小王。小王生活无着落,只能在社区居民家中频繁流转,没有稳定的生活。2021年8月,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周某和王某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两人对小王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局为监护人。

安陆法院认为:

被申请人周某与王某离婚后,对小王的照顾很少,且在王某入狱后外出务工,虽经基层组织和法院多次劝说,都拒绝返回,拒绝履行其作为母亲的法定监护职责。客观上,受限于经济条件无力抚养,主观上害怕王某持续纠缠,没有意愿让小王跟随自己生活。被申请人周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小王长期(超过6个月)在社区流转,居无定所,处于危困状态,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被申请人王某在离婚后享有对小王的抚养权,本应认真履行其监护职责,为小王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但王某却在孩子的关键成长期,前往周某家中闹事,不惜违法犯罪,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两次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现再次处于服刑期间,已无力履行监护职责,不适合继续担任小王的监护人。法院认为,应该撤销小王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为了给小王确定合适的监护人,法院进行了深入调查。小王的爷爷奶奶、外公均已过世,仅有外婆在世。法院联系到了外婆,并入户访问,了解到其经济条件差、身体不佳,无力抚养小王,也没有意愿抚养。同时,也不存在其他有抚养意愿的人。最后,法院充分考虑了小王的意愿,并给予小王生活和学习上的鼓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指定民政局为小王的监护人。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两名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安陆市民政局为监护人。

法官说法:

本案是对未成年人监护的社会干预制度的一次勇敢实践,既惩罚了不合格的父母,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具有引导法定监护人认真履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