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陆法院和孝感中院联手合作,共同化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促使双方当事人取得谅解,对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平息了一场当事人上访缠诉恶性案件发生。
原告赵某于2011年1月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2年7月17日,原告被招聘到安陆市某铝业公司担任门卫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原告为8小时工作制,月基本工资825元+全勤奖100元,合计925元。2013年5月27日,被告安陆市某铝业公司发布通告,内容为:目前公司各方面管理均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特别是在劳动纪律方面更是问题严重。门卫工作人员在上下班监督打卡不力,未按公司对门卫工作岗位的要求工作,门卫工作人员碍于情面,没有坚持原则,使得上下班打卡出现混乱,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门卫工作人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维护厂纪、厂规,彻底改变公司目前面貌,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将门卫所有人员全部解聘。原告从此未到安陆市某铝业公司上班。2013年11月12日,安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安劳仲不字(2013)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
赵某不服,以被告安陆市某铝业公司发布通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侵害原告名誉权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故请求本院判决1、撤销被告于2013年5月27日非法解聘原告的《通告》,恢复原告名誉和工作;2、被告补发从2013年5月27日解聘至恢复工作期间,即至2014年2月25日的各项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30013.64元。
安陆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原告诉讼请求,本案为名誉侵权和劳动争议纠纷,这属于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将按诉争的这两个法律关系一并予以评判,遂确定本案焦点为:1、被告安陆市某铝业公司发布的通告内容是否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2、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围绕这两个焦点,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做释疑解惑工作,让双方事实和证据面前口服心服。
关于第一个焦点,法院认为,被告安陆市某铝业公司发布的通告内容只是从单位行政管理角度,对违反劳动纪律和不坚持门卫职责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一种单位内部行政管理决定,没有对特定个人的人格作出评价。通告内容没有侮辱、诽谤原告的人格,也没有对原告个人作出特指的贬低评价,故通告内容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
关于第二个焦点,法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原告作为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招聘到被告安陆市某铝业公司担任门卫工作,双方之间是一种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本案不适用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予以调整,应采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处理,故原告要求享受劳动者相应待遇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依照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原告对法律的误解和强烈的抵触情绪,法院反复向原告讲解判决的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法律依据和理由,以及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权、释明权等相关权利。在此基础上,依法启动诉讼调解联动机制,与上诉法院孝感中院取得联系,共同制定有针对性的说服息诉方案,多层次调解,用事实证据和法律说话,以真情感人,以法理服人,整个过程公开透明,终于彻底打消了原告“官官相卫”的顾虑,相信法律的权威,服从两级法院的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