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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卫生服务中心未做皮试直接注射赔偿杨某4万元

时间: 2016-09-24 08:56 点击量: 463

9月中旬,安陆法院民商事第三审判团队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某卫生服务中心因未做皮试直接注射,导致患者伤害,赔偿杨某4万元。

2015年12月14日上午,原告因患急性胃炎到被告处就医,值班医生徐某给原告开具了门诊处方笺,药物为氯化纳注射液、注射用泮托拉唑钠、注射用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护士对原告先皮试观察安全后注射上述药物,当月15日、17日、18日值班医生先后又开具了同样的药物进行治疗,原告于15日、17日、18日输液时值班护士未做皮试直接注射,原告18日上午在输液过程中感觉不舒服,下午转到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严重于2015年12月22日又转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月13日出院。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诊疗规范先皮试后注射,导致原告急性肾功能衰竭,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2483.31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安陆市某卫生服务中心自愿赔偿原告杨某损失4万元,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