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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法院民商事第一审判团队调解一起涉外纠纷

时间: 2016-11-08 08:04 点击量: 410

近日,原告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池某、第三人阿某(意大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安陆法院民商事第一审判团队承办法官的积极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属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36万欧元,使用土地面积达30亩,约20000平方米。2012年6月,第三人龙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阿某与被告池某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其中约定阿某将龙意公司的工业园项目融资租赁给被告建设、经营,被告在30个月内支付完毕约定款项后,以公司股权转让给被告的方式将公司全部资产转让给被告。

《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无偿占有并使用公司的土地和房屋,虽然表面上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阿某给付了7个月的租金,但是该租金是从阿某对公司支付的投资款145万元中支取的,因此被告占有、使用公司不动产并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公司土地,搬离公司。

民商事第一审判团队受案后,经过与原告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池某、第三人阿某电话沟通,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及时解决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