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判在线 > 以案说法

安陆一男子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刑九个月

来源: 刑事庭 时间: 2020-10-12 09:40 点击量: 992

10月10日,安陆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冯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安陆市府河水生生物保护区冯庙段(该段为禁渔区),利用禁用的工具“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安陆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和安陆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开展禁捕专项行动,巡查至该河段时,发现冯某某放置在水中捕鱼的“地笼网”。执法工作人员当场收缴,并对冯某某进行劝阻。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法当庭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近年来,安陆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立足审判职能,为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恢复全市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捕捞活动期限,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遵守禁渔规定是每个公民维护生态环境应尽的义务。

在这里提醒大家,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危害环境资源,使用电网电鱼造成小鱼当场死亡,大鱼虽被电晕侥幸存活,但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同时,电鱼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水生生物窒息而亡,破坏生态循环。希望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