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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河边玩耍不幸溺水身亡 法院判决某管理局赔偿

时间: 2015-05-25 10:35 点击量: 1232

安陆市某植物园沿河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防护带,也没有专人巡视,一名13岁的中学生不幸溺水身亡。近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安陆市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某管理局承担15%的责任,赔偿原告连某、余某72492元。

去年8月24日12时30分许,连某、余某之女和另外两名儿童在某植物园河边玩耍,三人不慎掉入河中,另外两名儿童被过路的行人救起。二原告之女因落水时间较长、河水较深而沉入河水中,经市民呼救报警,赶到的110、119打捞约50分钟,二原告之女不幸溺水身亡。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某植物园属于被告某管理局管理,某管理局对该园负有安全管理的职责、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某植物园中的河流虽属于自然、历史形成,但自从划归某植物园管理、成为植物园的一部分后,就成为一个特定的区域;且该河流部分地区河水较深,虽在沿河周围每间隔一定的距离设置了安全警示标示,但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防护带,也没有专人巡视,存在安全隐患。故被告某管理局对某植物园的管理存在瑕疵,对原告之女溺水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15%的责任。二原告之女虽属于未成年人,但其已年满13周岁,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明知水深危险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却仍在河边玩耍,结果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二原告对子女教育、管理不严、未尽到监护职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二原告自身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85%的责任。


编后语:在如今风险无处不在的风险社会,类似的悲剧并非个案,就在去年6月,一位初中学生在同一家植物园拱桥上溜冰,不慎从桥顶摔下造成轻伤。此外,节假日中小学生燃烧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也时有见诸报端,造成的惨剧令人触目惊心。由此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不能不引起管理方、家长、学校乃至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一方面有关各方应加强未成年人公共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防范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另一方面应加强安全防范管理,防患于未然,降低事故发生率。此外,商家也要自律,不让问题玩具危险商品流到儿童手中。


每一个孩子的安全都关乎一个家庭,乃至几代人的命运,一个孩子的不幸就是一个家庭和几代人的不幸,乃至整个社会的不幸。只有我们每个人都抱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悲天悯人的情怀,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努力为孩子提供一个安全祥和快乐幸福的游乐场所,类似的悲剧才不会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