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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执行信访案件的有关规定

时间: 2014-03-10 09:33 点击量: 10693

为了规范对涉执申诉信访问题的处理,确保执行工作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参照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是指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怠于执行或执行行为违法或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有关裁定书、决定书、处理意见等不服,通过来信来访等方式请求督促执行或纠正执行错误的执行案件。具体包括:

   1、涉执来信、来访;

   2、上级法院和业务部门批转的执行申诉信访案件;

   3、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信访等部门转来的执行申诉信访案件。

第二条 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按照“谁执行、谁负责”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一般由原案件执行单位具体办理。

   第三条 执行局(庭)接待来信来访或收到有关部门移送、批转的申诉信访材料后,应当逐案登记。登记事项包括来信来访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涉执案件案由、案号、信访主要事由、交办单位、批示领导、处理建议及承办人员等情况。

   第四条 来信来访登记后,接待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执行局长。执行局长对申诉信访材料依据上级批示及接待人员处理建议,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第五条 对于有关执行的来信、来访,由承办人做好申诉人的息诉罢访工作。

第六条 对于上级法院和业务部门交办的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执行局应及时上报办理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七条 对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信访等部门批转的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按照“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限期办理。需要回复“情况报告”的,必须在限期内予以回复。

第八条 对于评估、拍卖环节提出申诉的,登记备案后,一般转由本院评估、拍卖技术部门负责办理和回复。

第九条 反映执行人员执行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登记备案后,转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办理和回复。

第十条 执行局每周四为信访接待日,安排专人接访,并不定期地安排走访和下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