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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司法拘留 执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来源: 办公室 时间: 2019-05-22 10:12 点击量: 395

5月20日,申请人岳某在安陆法院拿到最后一笔8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后,感激地说:“太感谢执行法官了!你们不离不弃精神,多措并举的强制办法,让我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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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徐某某、潘某之子)与余某(江某、余某某之子)均系安陆市解放路初中学生,走读生。2017年6月18 日21时5分许,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陆市解放路初中西侧“优优奶茶店”门前人行道上时,与人行道上岳某摆放的摊位相撞,致使摊位上锅中的油泼溅到岳某身上,造成岳某被烫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徐某某、潘某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赔偿原告岳某损失12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江某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徐某某、潘某赔偿原告岳某超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损失182330.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被告江某某赔偿原告岳某超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损失50582.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江某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被告余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徐某、徐某某、潘某不服一审判决,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8月,岳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以及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发现被上述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同时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对法院的传唤置之不理,并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2018年10月,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徐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徐某某与岳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徐某某于2019年1月1日前付5万,余下款项定于2019年5月1前全部付清;但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徐某某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在此次“春猎”执行集中行动中,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徐某某再次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告知了徐某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法律面前,被执行人徐某某主动承认了错误,并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了赔偿款,该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