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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公开、透明办案的有关规定

时间: 2014-03-10 09:38 点击量: 10364

为提高执行公信力,保证廉洁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执行案件质量的提高,现将推行执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执行公开、透明的总要求:使执行工作完整、全部、彻底地纳入法律程序和本院规范化的内部工作程序中并受到监督。

一、执行案件信息应公开的内容:

1、执行立案信息 2、执行人员信息  3、执行程序变更信息 4、执行措施信息 5、执行财产处置信息6、执行裁决信息 7、执行结案信息 8、执行款项分配信息 9、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等。

二、执行异议公开透明制度。

1、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以及相关部门对执行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提出异议以及发生对抗、抗拒、阻挠执行的种种行为,案件承办人应积极引导其按法律规定的异议程序处理,并告知其提起异议程序的方式。

2、对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若口头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在做疏导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告知其以书面方式提出;若书面提出的,在做疏导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必须引导其进入异议程序。

3、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在提交异议书后3日内,案件承办人应将异议书、相关卷宗材料一并移交异议立案审查人。异议立案审查人在3日内完成异议立案审查、合议等程序并提交立案。异议立案审查应交庭长审批。

4、异议审查采取合议制和回避制。异议审查应采取听证程序,必须通知当事人和异议人到庭听证并接受询问。必要的情况下,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并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听证过程。

三、执行听证公开透明制度。参照民事诉讼庭审程序进行。

四、执行中接待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透明制度。执行庭办案人员接待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时,必须在公开的场合进行。至少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的执行员到场。所有接待行为应当有接待笔录和其他相应的记载。严禁私下会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五、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公开透明制度。委托行为(包括通知暂停、通知停止、通知变更的行为)必须采取书面方式。书面方式含委托审批表以及委托书函。委托审批表由局长签发。紧急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的,应先向局长报告并征得同意,之后必须补办书面审批手续。严禁案件承办人擅自通知司法技术科和中介机构。

六、其他执行强制措施中公开透明制度。变卖执行财产时,必须在财产所在地张贴变卖公告,公告上必须说明变卖价款,以先交款为原则确定买受人。在公告张贴后首个付款人付款到账前,如果有多个买受人明确表示以高于公告价购买的,案件承办人可以按竞价的方式确定买受人。竞价应在公开场合进行,至少应有两个以上执行员在场。必须制作竞价笔录。

七、执行笔录制作制度。所有执行行为、执行协调行为都应制作笔录。

八、执行合议制度。案件承办人提交合议时,应提出明确、具体的个人意见。该个人意见作为提交合议的议题和内容必须载入档案。法官参与合议时,必须明确表达具体观点并记入笔录,不得以“同意”两字代替个人意见。

九、提请审委会讨论案件制度。合议庭意见有分歧、或者分管庭长、执行局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承办人应当准备书面执行情况报告提交讨论。承办人认为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疑义,要求提交讨论的,由局长决定。

十、督、转、交办案件透明制度及执行报告制度。(详见《安陆市人民法院信访目标责任书》)

十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开透明制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有书面执行报告。报告应详细记载所采取并穷尽的执行措施。卷宗应有申请执行人的书面意见或笔录。

十二、文书制作及签、审、批透明制度(《详见安陆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规范标准(试行)》)。

十三、款物交付公开透明制度。款物交付均应制作交付清单并交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涉及执行款物分配的,必须制作合议笔录。严禁执行人员个人一人处置执行款物。

十四、执行卷宗归档透明制度。执行结案后一个月内归档。归档前由执行庭庭长对档案进行核对清点,内勤对档案初步验收过关后方可交付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