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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行车不规范 亲人两行泪

来源: 行政庭 时间: 2019-08-08 09:08 点击量: 638

近日,安陆法院行政庭调解了原告人寿保险某分公司与被告李某、冉某、人民保险某支公司、第三人董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2017年1月22日7时许,被告李某驾驶鄂K5D865轻型箱式货车(行驶证车主为冉某)在随岳高速岳随向277公里十700米与第三人董某驾驶的粤MYV835小轿车发生碰撞。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监利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三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第三人为粤MYV835小轿车的维修共花费人民币73000元。因第三人为粤MYV835小轿车在原告处购买了商业险,故第三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原告索赔,申请先予赔偿并将此次事故索赔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原告。

2017年5月4日原告向第三人支付商业险项下车损理赔款人民币7.3万元,并由此获得向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因被告李某驾驶的鄂K5D865轻型箱式货车在人民保险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而被告冉某为鄂K5D865轻型箱式货车的登记车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5.17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4日起 ,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冉某和人民保险某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4月25日该院立案后,行政庭经过多次调解,原告人寿保险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冉某和第三人董某的起诉,并与被告李某、人民保险某支公司自行达成协议:被告人民保险某支公司同意向原告人寿财产保险某分公司支付51700元,原告人寿保险某分公司同意向被告李某支付18822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