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陆法院李店法院调解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当事人陈某拒不返还余某代为垫付的工人工资,导致了一起余某利益受损、陈某无故收益的不当得利案件发生。经法庭讲明法律规定的应然道理,阐明不占他人利益的私德哲理,道明社会习俗的人情常理,陈某悟然了做事唯德的道理,愉快地接受了法庭主持的调解。
2017年8月6日,安陆市雷公镇的余某和安陆市南城袁蒋村的陈某一同远赴湖北省宜昌市碧桂园御园高层二标段承建工程,余某承接了工程的主体建设,同时将工程的外墙抹灰工程发包给陈某带领的一帮工人施工,双方为此签订劳务合同,约定了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截止2017年11月24日,余某共向陈某支付劳务费366000元,陈某领取上述款项后,只向其雇请的工人支付劳务费费218000元,至今仍有148000元在陈某手中,不支付给其雇请的工人。
工程完工后,陈某突然离开工地,玩起了失踪。陈某雇请的工人未领取到相应的劳动报酬,找到余某索要工资,但余某称其已经将工程款全部转账给了陈某,无理由再支付工人的工资。无奈之下,工人们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经该部门裁决,余某垫付了工人的所有劳务费,包括陈某领取的148000元。
事情发生后,余某多次联系陈某,双方交涉未果,后来陈某的电话也打不通。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148000元。
“余某根据合同约定向陈某支付了工程款,但陈某未将应付工人的工资支付给工人,侵害了工人的权益。在余某代替陈某支付工人的工资后,工人的受损事实转嫁于余某,形成了余某利益受损,陈某得益的局面。因此,陈某占有的工资部分就没有无法律基础,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律意义上讲,构成了不当得利之债,受损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返还。”
俗话说:“拿了别人东西要还,损坏别人东西要赔。所以,陈某间接占有了余某的148000元,理所当然要退给余某,这也是法之所在,理之所归啊﹗”
法之铮铮,理之切切,在法官的说服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余某将位于湖北省宜昌市碧桂园御园高层二标段外墙抹灰工程发包给陈某施工,双方确认陈某多领取了11万元工程款,余某同意陈某按10万元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