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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告知书

时间: 2014-02-26 11:57 点击量: 10288

   

申请执行人XXX  

   诉讼案件胜诉,意味着合法权利得到司法确认,但并不等于权利必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能否实现,既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也取决于申请执行人的举证效果。如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法院在经过调查或采取各种执行措施也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因此,你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有必要提醒你注意:申请执行也存在风险,应当增强执行风险意识。对此,请你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正确的认识。在执行人员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如你的合法权益仍不能实现,执行中的风险责任应由你自己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告知如下:

1、你如未按法律规定的2年申请期间提出执行请求的,将承担请求不能如愿的风险;虽在期间内提出申请,但如未按法院要求如实、齐全地提供申请执行所需材料,将承担不予受理的风险。

2你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不能提供,你将承担财产权利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包括以下内容: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地产等)、动产(资金、有价证券、设备、产品、原材料、车辆等)详细情况;被执行人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投资或合资情况。

3、被执行人及由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以及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既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因此,被执行人如果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可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由此你将承担难以履行的风险。

4、你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如具体的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等。如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有可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依法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你将承担难以执行的风险。

5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如你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你将承担请求不能实现的风险。

6、对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的,你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等费用,致使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未能审计、评估、鉴定的,你将承担产生不利后果的风险。

7、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辖区范围以外,除在审理过程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的案件以外,为便于执行,节约诉讼资源,本院一般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你将承担不定因素的风险。

8、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如怠于行使该权利,将承担丧失执行机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