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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门落闩成僵局 法庭调和皆欢喜

来源: 李店法庭 时间: 2019-07-25 08:50 点击量: 370

近期,安陆法院李店法院运用公理、常情,向当事人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使得各方当事人解开法律上的纽结,打开情感上的心结,自愿摒弃前嫌,消除阻隔双方心头半年之久的积怨,一场因关门风波引起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化解。

杨某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老司机,多年来的驾车经历使得他萌生了自办驾校的念头。2018年3月,他选中了安陆市某新材料包装有限公司的一块场地,并与该公司负责人达成口头协议,由杨某租赁该场地自办驾校。7月23日,杨某与该公司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载明,杨某租赁该公司位于安陆市太白大道340号30亩场地用于驾校教练场地。租赁期限从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年租金15万元,杨某应当于2018年7月前支付5万元,9月15日前支付5万元,11月15日前支付5万元,逾期视为违约,违约金为3万元。自此,杨某正式当起了驾校老板,他把平时驾校正常教学交由其聘请的教练负责,安全由其雇请的门卫照看。此间,杨某于2018年6月26日向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9月17日支付5万元租金。

2018年11月15日,是杨某交纳最后一笔租金日子,但这一天,杨某并未像往常一样前来交纳租金。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杨某,总是打不通,之后多次电话联系也是无人接听。公司向驾校教练和门卫询问杨某的情况,也无准确答复。鉴于杨某既不交纳租金,又玩失踪的行为,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将驾校大门加上一把大锁,杨某的驾校由此关门不能正常运营。

面对驾校大门被关这一情况,杨某既未出面与公司协调,也未电话说明任何原因,双方就这么僵持着。今年5月,公司将杨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解除与杨某签订的场地租赁经营合同;杨某腾退占用的位于安陆市太白大道340号30亩场地并将场地交给公司;杨某向公司支付下欠租金5万元及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交付给公司时止的场地占用费(以每月12500元计算),并承担违约金3万元;判决杨某向公司支付未缴纳水电费4428.8元。

“2018年11月,我得了一次大病在医院住院治疗,全家人都在为我的病情焦虑,那时我的身体相当虚弱,经过医院治疗才得以度过难关,直到2019年3月才恢复如初。所以,不是我故意欠租金,而是实在是没有精力顾及,你们说我故意不交纳租金,真是冤枉人啊。”法庭上,杨某憋屈地解释道。“你们没有问清楚原因,就把驾校大门加锁,导致驾校不能营业,好多学员都在闹着退学费。换句话说,即使我没有没有按时交租金,但租赁期限还没有到,你们不应该将门锁上,不让我们营业,现在还告我,你们公司也有重大违约责任。”紧接着,杨某不停地向公司诉讼代理人追问着。

“合同讲究的是诚信履约,存在顺序履行和同时履行问以及不安履行几种方式。如一方未依约行事,将违反合同约定承担合同责任。杨某未按合同约定的2018年11月15日这个时间点交纳租金,当然是违约,属于违约在先。住院情况只是个人事件,但不是法律上阻却交纳租金的事由,正确做法是向公司申请延期交租。”法官向杨某细说了法律规定的应然道理。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面对先违约行为,应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如仍不履行的,可直接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解除后的缔约过失责任追究对方责任。而不是采取不当方式强行关门,所以公司的关门行为不适当,也是一种违约行为。”法官也直言不讳地指出了公司的不足之处。

“法之不谅,情之可原”。杨某未依约交纳租金得不到法律的体谅,但情理却有原谅之处;公司的关门自救,行为不当,也应受法律的责难。一条条法言法语,一句句事理情理,深深打动了各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各方确认双方于2018年7月23日签订场地租赁经营合同已于2019年3月31日终止;杨某于2019年6月24日前腾退其租赁公司场地物品并将租赁场地交付给公司;杨某于本调解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场地租金、水电费共计13000元(已兑现)。

自此,这场僵持半年之久的关门事件,因法官的事、情、法之理和当事人的相互包容体谅,得到了较好的调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