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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融合安全教育的庭审现场

来源: 李店法庭 时间: 2019-11-20 10:48 点击量: 622

“尺蚓穿堤,能漂一邑”。细节决定成败,不注重细节,注定与失败为伍。对于驾车的人说,检验车况虽是举手之劳的小事,但疏忽这个细微的小节,将必然酿成大祸。近期,安陆法院李店法庭运用古语明训,深入浅出地讲述个中之道理,成功调处了一起因故障车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

5月7日22时45分许,冯某驾驶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316国道56公里处时,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升起的货厢与公路上方的监控设施龙门架相撞,造成监控设施龙门架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冯某驾车逃逸。

5月23日,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出具的第201903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监控设施龙门架所有人山西恒信某公司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造成受损的监控设施龙门架系安陆市交通运输局依法招标采购,山西恒信某公司中标后生产安装。事故发生时,尚未移交给安陆市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后,山西恒信某公司立即指派公司员工从山西前往事发地处理善后事宜,历时一月有余,相关人员交通费、食宿费、报酬等支出一万余元。

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湖北某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确定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监控设施龙门架修复还原价格为249600元,鉴定费12000元。

冯某驾驶的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未购买保险,达到报废标准。但冯某拒不积极赔偿,山西恒信某公司遂诉讼要求冯某赔偿各项损失271600元。

法庭审理时,既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次进行时,也是一场安全教育课开讲时:“故障是安全的残缺形式,安全第一,安全是天,安全驾车,才是最好、最美的风景。”这场融合安全教育课的庭审现场,使得当事人自愿签订并同意自协议签订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山西恒信某公司与冯某一致同意由冯某于2019年10月15日前对位于安陆市新316国道56公里处的监控龙门架受损设备(高速车牌识别系统12套、补光灯6套、爆闪灯6套、网络高清球型摄像机2套、电力电缆线200米、电源线RVV3*1.5型号1000米、电源线RVV3*4型号200米、光缆线1000米、网线500米、摄像机安装龙门架2套)予以修复,并确保龙门架修复验收合格。修复完成后,冯某于2019年10月15日以前支付山西恒信基某公司鉴定费、差旅费14000元;山西恒信某公司自愿指派一名工程技术员对冯某修复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确保维修工程质量,冯某自愿于2019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该工程技术人员的差旅费1000元及劳务报酬(预计10天)5300元(530元/天×10天=5300元,最终以实际施工天数计算,多退少补);上述义务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后,山西恒信基某公司自愿放弃对冯某的其他索赔请求权,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被告冯某未按上述时间及内容履行义务,则冯某自愿向山西恒信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70000元。

目前,双方已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完毕。这场尝试将法纪教育与庭审现场融为一体的审理方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