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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 2016-07-13 17:51 点击量: 2917

金文兵:

本院受理的瞿柏安与你之间的(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23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未履行,本院已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鄂0982执243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同时限定你自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满60日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金文兵返还瞿柏安货款50000元”之义务,并负担受理费1050元,交纳执行费650元。

特此公告。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