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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十年旧账”终厘清

来源: 李店法庭 时间: 2019-09-04 10:38 点击量: 336

近日,安陆法院李店法庭调解了一起10年前因置换房屋引发的纠纷。法官运用法学以外的数学知识,给当事人补了一堂“电梯房不同楼层价如何计算”的数学课。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讲解,这笔10年未解的旧账纠纷终于得到彻底化解。

2009年,甘某挂靠安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安陆市天桥康城房地产16层商住楼,方某的宅基地正好在甘某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

2009年7月28日,甘某与方某达成房屋置换协议,方某用其宅基地和拆除的房屋置换甘某建成的商品房住宅楼1至3楼中任意一套住房和车库一间,面积共计200㎡,并补偿各项费用5万元。商品房住宅楼建成后,因,1至3楼没有住房,甘某将9楼的一套面积145.58㎡的住房和面积18.525㎡的车库一间置换给方某,并为方某办理了房屋权利证书。

方某搬进新居后,总觉得置换的房屋面积与置换协议约定的面积相差太大,协议中明确约定置换面积200㎡,但甘某仅置换了145.58㎡住房和面积18.525㎡车库,尚欠方某置换面积35.895㎡(200㎡-145.58㎡-18.525㎡)。按市场价格4604.93元/㎡计算,甘某应向方某支付所欠置换面积的差价165293.96元。

方某每年为此事与甘某沟通,均因补差价计算方式不同,总是不欢而散。无奈之下,方某于今年8月份将甘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甘某给付其置换面积不足部分房款差价165293.96元及违约金。

“我承认签订的置换协议,但经口头协商,将置换房屋调整到9楼,而且办理了房产证,说明方某是认可并同意调整房屋的口头协议,故置换协议并没有履行,现在他按照置换协议要求我补差价没有任何道理。”“是你把1至3楼房屋全部卖出去了,根本就没有房屋给我,我才被迫同意接受9楼的房屋。”法庭上,甘某和方某你来我往互不相让。

“即使按200㎡面积计算,9楼面积虽是145.58㎡,但9楼与3楼以下存在楼层差价,9楼的房价肯定高于3楼以下的房价,所以,我把9楼给你了,你还应倒找钱给我。”

“按照市场行规,电梯房楼层肯定存在差价,一般按照20元至50元来计算,法庭可以现场咨询物价鉴定中心。”在得到物价鉴定中心明确意见后,法官与甘某和方某坐在一起,一笔笔计算,一遍遍的核对,最终得出甘某还应支付6万元给方某才能补足面积差价。

面对几个来回的计算结果,方某不得不低头承认其起诉要求过高,甘某对计算结果也无异议,但还是认为置换协议未履行,而是重新达成了置换9楼房屋的新协议,并提出不再计较楼层差,双方互不相欠,案件调解再次僵局。

面对调解僵局,综合整个庭审质证过程,承办法官说到:“法律层面上,没有按照原先的置换协议履行,重新达成9楼置换房屋协议虽是口头协议,但9楼房屋置换已形成事实,且办理了房产证,对此双方在履行置换协议过程中均有不足之处;情理层面上,方某拆迁了自家宅基地,方便了甘某开发建设。甘某为方某置换了9楼房屋,楼层上也给予了优惠价,说明双方都是尽情善理;事理层面上,甘某应补齐相应的置换房屋差价,但综合各方面因素,支付3万元差价是符合各方利益。”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方某同意甘某于2019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其房屋置换面积差价款3万元。方某自愿放弃对甘某和甘某挂靠的安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权,目前方某已领到了差价款3万元。

“用情之真,情理相待”无论哪种类型案件,只要法官角色得当并尽事、情、法相融,一定会受到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