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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涢法之槌】靠“探路、引路”赚取“带路费”,真刑!

来源: 刑庭 时间: 2024-04-10 09:13 点击量: 290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超载货车
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断攀升
但有些人充当“职业带路人”
无视生命安全,挑战法律权威
利用“探路、引路”等方式赚取“带路费”
为超载货车通风报信、逃避检查
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两名“职业带路人”获刑。


靠“探路、引路”的方式赚取“带路费”

2022年1月,被告人任某某采取“探路、引路”的方式,为经过湖北省随州市路段的超载超限货运司机逃避路政部门、交通执法部门的检查、处罚,收取货车司机的“带路费”。

2022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与任某某开始合作,任某某负责带车通过随州市淅河超限检测站,张某某负责带车通过安陆市和云梦县的超限检测站,任某某通过微信向超载货车司机收取通过随州市淅河、安陆市、云梦县超限检测站的全部费用,然后按每辆车400元的价格微信转账给张某某。

2023年2月,任某某与张某某终止合作,开始按照各自负责的路段单独向货车司机收费。

现查明,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任某某通过收取“带路费”非法获利89.4561万元;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张某某通过收取“带路费”非法获利34.1550万元。被告人任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30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任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9.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2万元。被告人任某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30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任某某违法所得59.4561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34.1550万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给超载车辆带路,逃避公路检查执法的行为造成了行政执法效能受损,严重扰乱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