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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

时间: 2014-03-10 09:31 点击量: 10826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相关问题,制定如下细则: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程序:

(一)随《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

(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或者案件承办人依案情提出建议名单并附执行情况报告;

(三)经执行局长审定后,向被执行人发送《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知书》,给予被执行人15日履行义务、免受信用惩戒的改正机会;

(四)《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知书》发送满15日仍未改正的,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并制作《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六)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予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

(七)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征信机构、行业协会等,进行“点对点”通报。

第三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目的:

(一)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二)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五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之前的纠正:

发送《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提出纠正申请。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第六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之后的删除条件: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具备上述删除条件的案件,由承办人在合理期限内上报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于因公布而造成的不利影响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