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在法官主持下就彩礼返还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底,夏某与黎某经婚介介绍相识,三天后双方签订《婚前合同》,夏某支付婚介公司140000元。2023年12月1日,夏某将148000元彩礼以银行转账及现金的方式交付给黎某,黎某出具收据一张,并于当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黎某随夏某老家居住生活,期间,黎某多次回贵州老家。2024年12月,黎某回老家后再未归来。2025年1月,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夏某同意离婚,但要求黎某退还彩礼148000元。
调解过程
为妥善化解矛盾,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徐波庭后立即开展调解工作。通过与双方的交谈,承办法官敏锐地找到了问题和症结。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婚后共同相处时间较短,女方黎某回娘家未归后,其是否需要退还彩礼。
找准争议焦点后,一方面,由承办法官运用专业知识从夫妻双方角色分配等角度进行了客观分析,并辅之以心理疏导,逐渐纾解双方当事人心中长期郁结的负面情绪。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开展释法明理,将晦涩难懂的法律知识以接地气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讲解,让当事人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类似案例有了了解和认识。在承办法官的倾心调解下,最终双方就彩礼返还数额达成一致,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90000元,矛盾就此解决。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离婚时是否需要返还彩礼的问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刚刚满一年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较高,给付彩礼造成一定家庭负担。通过调解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