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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及“失信惩戒”宣传材料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1-08-06 16:43 点击量: 11133

1.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拒执罪是如何规定的?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该罪的罪名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们通常简称为“拒执罪”。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对第三百一十三条作了补充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加大了对于拒执犯罪的刑事追究。

2.哪些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3.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何谓“情节严重”?

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4.“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具体规定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可否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这体现了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6.哪些人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7.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一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失信者名誉受损;二是各地法院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人人喊打;三是把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点对点”通报,使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遭遇瓶颈甚至失去资格;四是出行、出境以及高消费受限。坐不了飞机和高铁,网上有名,脚下无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