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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 2016-09-01 15:31 点击量: 3655

曹想元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尧与被执行人曹想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982执3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向杨尧给付劳务费100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