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执267号
杨国浩、邓松明:
本院执行的你与申请执行人高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982执2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杨国浩、邓松明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在云人民币3万元。
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三、负担案件诉讼费250元,执行费350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府东支行
户名:安陆市人民法院 账号:559967191946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注:互联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