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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 2016-06-08 09:49 点击量: 3029

(2016)鄂0982执267号

杨国浩、邓松明:

本院执行的你与申请执行人高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982执2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杨国浩、邓松明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在云人民币3万元。

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三、负担案件诉讼费250元,执行费350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府东支行

户名:安陆市人民法院   账号:559967191946

特此公告

 

一六年五月十八

 

 

注:互联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