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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安陆地区离婚案件的现状和应对

时间: 2015-08-18 16:36 点击量: 3142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和谐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思想与传统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加之夫妻双方生活的现状,使得夫妻之间离婚现象较为普遍,家庭的不稳定因素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着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减少家庭纠纷,审理好离婚案件,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关键问题。本文就此问题以安陆市人民法院近三年受理离婚案件为对象进行简单调研。


一、安陆人民法院2012年至2014年三年期间离婚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数量情况:


2012年案件数量506件;2013年案件数量599件;2014年案件数量505件。


2,案件中原告年龄、性别比例分布情况(采取抽样办法抽取40件案件进行分析):


30岁以下24件,其中女性15件,男性9件;30-45岁之间16件,其中女性10件,男性6件。


3、案件中当事人的生活区域、文化程度、是否初婚、起诉次数等情况(采取抽样办法抽取40件案件进行分析):

生活在城市25件,生活在农村15件;大学以上文化4件,专科文化8件,专科以下文化28件;初婚32件;第一次起诉22件,第二次起诉13件,第三次起诉5件;结案方式为判决21件,调解14件,撤诉5件;结案情况中解除婚姻关系23件。


二、综合上述统计情况简要分析如下:


1,离婚案件的数量相对偏高,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年所受理离婚案件数量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4%,但近三年离婚案件数量相对稳定。


2,离婚案件中原告系女性的多于男性,30以下的多于30岁以上的。分析性别差异的原因在于女性心理素质较脆弱,对家庭幸福指数要求要高于男性,亦反映了女性已突破了传统婚姻思想的束缚,能够争取婚姻的主动权,客观上亦反映了男性存在家暴或赌博或第三者插足等不良习惯,男方的过错也相对占主要部分;年龄差异的原因在于心理的成熟和对自己的行为要求的规范两个方面,表现为40岁以上离婚案件数量远远低于40岁以下的离婚案件数量。


3,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生活在城市的多于生活在农村的,文化程度低的多于文化程度高的,初次起诉离婚的较多。分析原因在于生活在农村的当事人,因为生机而外出打工长期两地分居是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有些当事人双方在外地打工相识,草率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因各种原因长期分居,不能建立起稳固的婚姻感情,是造成当前离婚诉讼案件高居不下的根本原因;文化程度低的当事人结婚基础不牢,在面对家庭危机时思想简单,采取的弥补措施有限;初次起诉离婚也往往是因为夫妻之间的磨合期不够,当前刚刚结婚不久就起诉要求离婚的人群呈上升趋势。另外起诉离婚后解除婚姻的案件数量远远大于和好的离婚案件数量,原因在于一但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一方面除了夫妻感情确实已处于破裂的边缘外,对簿公堂亦进一步伤害了双方的自尊和感情。


三、结合上述现象及问题就如何维护婚姻家庭,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如何妥善审理离婚案件提以下四点建议:


1,加强基层调解机制,增强基层调解力度。


要建立健全基层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妇联主任的调解功能。基层调解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教育疏导、就业指导、创业扶持等帮扶措施,要规范和宣传正当和谐的婚姻家庭行为,要做好婚姻家庭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以便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发生;基层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对婚姻家庭纠纷而言,更具有司法途径所欠缺的及时便捷、平等协商、成本低廉、灵活高效、反复适用等优势,其非对抗性又很好地体现了中国“和为贵”的传统思想,避免了“对簿公堂”对夫妻感情和自尊的进一步伤害。


2,设立专门专业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室。


针对当前离婚案件较多的原因在于当事人心理较脆弱,对家庭幸福指数预判要高,面对家庭危机时思想简单,采取的弥补措施有限等因素,宜在基层各辖区设立专门专业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室,安排专业心理咨询师义务为婚姻当事人提供婚姻生活质量咨询、婚后心理调适、子女抚养教育、家庭危机应对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以便提供合适的建议化解家庭危机,促使双方打消离婚念头。同时督促专门专业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室举行讲座、宣传、娱乐等活动,以便营造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构建和谐幸福家庭。


3,以孩子为纽带近距离调解离婚案件.


当前法官面对案多人少的困难,很多案件不能经过认真调解。但以孩子为纽带近距离调解离婚案件是审理好离婚案件的有效举措。法官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发生矛盾的原因,帮助双方当事人认识各自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回忆曾近相好的点点滴滴,化解夫妻矛盾。同时要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以发挥子女在当事人婚姻家庭中的纽带作用。子女在家庭的地位举足重轻,在父母心中更占有重要位置,让当事人清楚地认识到离婚会对孩子带来莫大伤害,一个不完整的家庭会毁掉孩子的一生这一现实客观道理,从而化解夫妻矛盾。


4,因案制宜及时妥善判决离婚案件。


一、针对结婚时间短,没有孩子及财产纠纷的案件,要考虑到这类案件没有感情基础和婚后感情,应及时判决离婚,不应局限在“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婚”的怪圈中。二、对有感情基础而婚后因夫妻为了生计或工作,倾注在家庭事务上的时间有限,或两地分居,导致家庭发生矛盾,以及婚后因一方的不良习惯、个性突出、脾气暴躁等“小摩擦”导致婚姻纠纷,要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判决不准离婚。三、对查明被告方存在家暴或吸毒等不良恶习,原告坚决要离婚的案件,应及时妥善判决离婚,保障妇和女儿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