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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生小案(四)|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法院:判刑!

来源: 刑庭 时间: 2025-02-07 09:03 点击量: 52

许多人认为拖欠工资仅仅违反民事法律法规,实际上,欠薪行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被告人廖某某任湖北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至2019年,姚某某、叶某某等班组人员在湖北某渡假休闲山庄工作,由上述园林公司支付该工资。在施工完成后,廖某(另案处理)系该山庄法人,同时系该园林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施工完成后,二人未支付姚某某、叶某某等班组民工工资。

2018年12月,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将工程结算款直接划入安陆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户用于支付姚某某等农民工工资,但仍有部分农民工工资未支付。2019年1月,廖某某等人领取工程款后,未履行支付义务。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后向廖某某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文书,但廖某某仍未履行工资给付义务。经核算,廖某某未支付168名农民工工资薪酬共计人民币511496元。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廖某某在收到293500元工程款后,仍未支付姚某某、叶某某等班组民工工资。


法槌敲响时

被告人廖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结合其犯罪情节最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廖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孝感中院,孝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恶意欠薪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我国法律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任何有支付能力却拒绝支付、逃匿支付的行为都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主动履行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切莫触碰法律红线。广大劳动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注意签订劳动合同,保存相关证据,在面对恶意欠薪行为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恶意欠薪的背后牵动着众多家庭的生命线,安陆市人民法院将切实发挥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刑事威慑作用,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