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书勤: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毛凤菊与被执行人严书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鄂0982执3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毛凤菊支付赔偿款70514.46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毛凤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另行计算。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其他诉讼费用0元,申请执行费95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