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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耐心释法化干戈 追回“煤老板”货款

来源: 李店法庭 时间: 2021-06-02 11:46 点击量: 369

“今天,我要以最深的谢意,感谢你们为我解决了多年来未要到的煤款,帮我解脱了困境。”近日,安陆法院李店法庭法官接到来自陕西清涧县当事人薛某电话,话语中充满了当事人对法官的感激之情。

薛某长期从事煤炭销售生意,2016年初与安陆某饲料公司达成口头供应煤炭意向,应公司要求发两车皮煤炭,公司委托员工赵某与薛某对接并支付了大部分货款,自此,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薛某又与该公司签订四份《煤炭购销合同》,结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且收到发票后,采取滚动付款方式,供煤达到500吨之后开始付款。

合同签订后,薛某依约供应煤炭,赵某通过微信支付货款,但双方未正式进行书面结算,而是通过滚动供货、滚动付款的交易习惯进行核对,并不对某一次供货的货款进行结算,在达到一定数量后支付部分货款,由赵某与薛某微信核算货款及煤炭数量后,通过微信转账给薛某。

2018年2月8日,赵某与薛某微信聊天:“园区挂账175395.45元,公司挂账436512.53元。”薛某回应予以确认。2019年4月17日,赵某辞职离开公司。因对挂账问题未达成共识,薛某遂起诉公司,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货款591907.98元以及逾期利息107802.06元(自2017年5月4日计算至2020年12月14日,此后利息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息3.85%上浮30%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以上共计:699710.04元。

“根据合同约定,货物验收合格后,卖方出具正规发票,货到验收合格,且收到发票,再采取滚动付款方式付款。经公司查账,薛某开具的发票,四份合同的总货款是1709323.99元。公司已支付1438523.78元,尚欠270800.12元,并不是薛某诉称的591907.98元。”庭审中,公司举出薛某开具的发票反驳薛某的诉讼请求“发票数额属实,但这是四份书面合同项下的货款。事实上,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我方还向公司供应两车皮煤炭,第一次供货是从2016年1月23日开始,供货数量分别是683.14吨和389.02吨,但赵某仅支付部分货款。”针对公司的抗辩,薛某及时作了补充说明。

“没有书面合同的两次供货、公司赵某的微信记录和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的认定问题是案件裁判的主要焦点。带着问题,承办法官两次走访公司,查阅公司与薛某往来账目,与公司经理沟通后指出:“赵某虽然离开了公司,但赵某离职之前的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虽然赵某与薛某微信聊天中的‘园区挂账175395.45元、公司挂账436512.53元’并未明确为欠款,但挂账的意思可以理解为欠账;另外,没有书面合同的两次供货,虽然没有开具发票,但赵某支付了部分货款,也能说明供货的事实存在。为了公司的信誉,希望公司实事求是的解决问题,免得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法官诚恳的一席话,让公司经理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调解。

随后,法官与薛某沟通,指出了没有书面合同的两次供货,因没有合同佐证,视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部分诉讼主张,按照法律规定,可能会面临一定的诉讼风险,希望从协商角度考虑,争取利益的最大化。薛某表示愿意作出让步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善言公道化干戈,解开心中千千结。”调解文书送达后,薛某打来电话,心存感激地说出自己的心里话。

微小的一次通话,浓浓的是一片情。当事人的一声感谢,是对人民法官最好的褒奖,是安陆法院践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真实写照。李店法庭将继续秉持群众利益为上,依法办案,主动作为,用实际行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