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涢法之槌 | 微信公众号使用未经许可的图片属于侵权

来源: 民一庭 时间: 2023-12-11 15:18 点击量: 265

在自媒体盛行的时代,众多企业和个人都创建了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可以自由地发布各类信息,包括图片和文字等素材。然而,许多人并未察觉到,他们在随意使用这些图片时,可能已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近期,安陆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了多起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图片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原告徐某对其创作的一张摄影作品享有相关版权。被告应城市某旅行社未经著作权人徐某的许可擅自在其公众号上使用该图片,该公司向安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应城某旅行社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例二: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其创作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大悟某旅行社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该公司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其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状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大悟某旅行社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姚某调查发现,湖北某建筑装饰装修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擅自使用姚某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为文章配图使用,侵犯了姚某对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姚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湖北某建筑装饰装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其公众号上就侵权事实向原告姚某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之一,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

判断行为人是否侵犯著作权,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经过了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或行为人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情形。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情形,擅自使用他人摄影作品的,不管行为人主观心态如何,均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庭审中,法官结合双方证据材料,查明了相关案件事实,并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被告都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主动删除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的摄影作品,并在庭下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原告也撤回了起诉。


随着自媒体行业的蓬勃发展,网络上各类作品呈现爆炸式增长,复制、下载、截图、转发、分享等功能为大众提供便利。然而,网络上很多图片其实是有版权的,在转发时一不留神就会构成对他人侵权。企业或个人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进行日常宣传、运营过程中,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如果使用他人图片、音乐、文章等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避免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