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国: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陆市信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陆市坤兴实业有限公司、杨家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982执1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向安陆市信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资金4229313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上述债务经抵押物折价后仍不足清偿的,杨家国承担清偿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