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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夫妻多次非法经营卷烟终获刑

来源: 刑庭 时间: 2021-10-21 11:49 点击量: 998

10月18日,安陆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涂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涂某夫妻二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安陆境内收购卷烟,销往武汉等地,从中赚取差价,二人非法经营数额总计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涂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